目 次
前 言 Ⅲ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電站蒸汽鍋爐常用安全閥類型 3
5 電站鍋爐安全閥的安裝數量 4
6 安全閥工作性能的要求 4
7 制造廠應進行的試驗 6
8 安全閥的現場校驗與調整 12
9 安全閥的安裝和其他要求 13
10 安全閥的標志、銘牌 14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過熱修正系數Ksh 15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亞臨界流動下的理論排量修正系數Kb 18
前 言
本標準是根據原電力工業部1995年電力行業標準計劃項目(技綜[1995]44號文)下達的任務而制定的。安全閥是防止鍋爐運行中超壓,避免引起設備重大惡性事故的安全部件。制定本標準的目的是通過規范電站鍋爐安全閥的合理配置和選用,幫助使用者正確掌握安全閥的現場安裝、調整和校驗,以保證安全閥的正常動作,避免發生拒跳、頻跳和泄漏等現象,保證電站鍋爐安全運行。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電力行業電站閥門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并負責解釋。
本標準的起草位: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 ,北京邦備機電技術有限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哈爾濱哈鍋閥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熱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主營閥門有:減壓閥(氣體減壓閥,可調式減壓閥,波紋管減壓閥,活塞式減壓閥,蒸汽減壓閥,先導式減壓閥,空氣減壓閥,氮氣減壓閥,水用減壓閥,自力式減壓閥,比例減壓閥)、安全閥、保溫閥、低溫閥、球閥、截止閥、閘閥、止回閥、蝶閥、過濾器、放料閥、隔膜閥、旋塞閥、柱塞閥、平衡閥、調節閥、疏水閥、管夾閥、排污閥、排氣閥、排泥閥、氣動閥門、電動閥門、高壓閥門、中壓閥門、低壓閥門、水力控制閥、真空閥門、襯膠閥門、襯氟閥門。同時,公司可按照客戶的要求進行非標產品的設計、制造、加工。始終以質量為本,一切為滿足用戶的經營理念,不斷引進*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竭誠為用戶提供的閥門產品和更加完善的售后服務。公司配有車、刨、磨、銑、鉆、焊、自動噴涂等機械設備二百六十余臺套,并配有材料分析、理化X線及超聲波探傷儀等專業檢測設備八十余臺套,同時設有閥門研發中心、控制閥測控中心、閥門質量檢測中心。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是集閥門的研發生產、銷售及技術服務于一體的流體控制企業,其產品和服務在化工、石化、石油、液化氣、造紙、采礦、電力、食品、制藥、冶金、輕工、樓宇、市政工程、污水處理、環保、給排水等領域市場處于地位。公司憑著“生命在于運動、企業在與創新”的發展宗旨,緊跟市場需求,提升產品質量,竭誠為新老用戶提供具的產品及服務,確保用戶滿意。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站鍋爐用安全閥的選用和性能要求及其試驗、校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電站鍋爐以蒸汽為介質、喉部直徑為20 mm~250 mm,工作壓力為0.35 MPa~30MPa,工作溫度小于610℃的鍋爐安全閥。其他如除氧器、加熱器、連排擴容器等壓力容器的安全閥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在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2241 安全閥 一般要求
GB/T 12242 安全閥 性能試驗方法
ASME B31.1 壓力管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安全閥 safety valve
安全閥是一種自動閥門。它不借助任何外力而利用介質本身的力來排出一定數量的流體,以防止系統內部壓力超過預定的安全壓力數值。當壓力恢復正常值后,閥門自行關閉并阻止介質繼續流出。
3.2
壓力 pressure
3.2.1
整定壓力 set pressure (Ps)
安全閥閥瓣在運行條件下開始升起時的進口壓力(即閥門安裝地點的工作壓力或沖量接出點的工作壓力),在該壓力下,由介質壓力所產生的力與閥瓣開啟阻力平衡,由視覺或聽覺可感知有介質連續排出。又稱開啟壓力、起座壓力,用PS表示。
3.2.2
排放壓力 relieving pressure
安全閥閥瓣達到規定的開啟高度時,安全閥入口處的靜壓力(即整定壓力加超過壓力),又稱全開壓力,用Pd表示。
3.2.3
超過壓力 over pressure
排放壓力與整定壓力之差,用Pc表示。
3.2.4
回座壓力 reseating pressure
安全閥排放后隨著系統壓力的降低,閥瓣與閥座重新接觸,閥門開啟高度為零,介質停止連續流出時安全閥入口處的靜壓力,用Pr表示。
3.2.5
啟閉壓差 blowdown
安全閥整定壓力與回座壓力的差值,通常用整定壓力的百分數表示,用ΔPbl表示。
3.2.6
密封壓力 sealing pressure (Pm)
安全閥處于關閉狀態下,滿足密封性要求時安全閥入口處的大介質靜壓力(安全閥的密封壓力不應低于系統的額定工作壓力或開啟壓力的10%。取二者的大值),用Pm表示。
3.2.7
背壓 back pressure
背壓(用Pb表示)分兩種情況。
3.2.7.1
排放背壓力 built-up back pressure
安全閥排放時,由于排汽側阻力,在安全閥出口側建立起來的壓力,用Pbd表示。
3.2.7.2
附加背壓力 adding back pressure
安全閥排放前,在排汽側已經存在的或由其他壓力源形成的壓力,用Pbs表示。
3.2.8
設計壓力 design pressure
蒸汽鍋爐系統設計要求的安全閥壓力理論值。如設計整定壓力、設計回座壓力等。
3.3
機械特性 mechanical properties
3.3.1
頻跳 chatter
安全閥動作過程中,閥瓣密封面和閥座密封面互相接觸的瞬間,閥瓣迅速異常的來回運動。
3.3.2
顫振 flutter
安全閥動作過程中,閥瓣密封面和閥座密封面互相不接觸,閥瓣迅速異常的來回運行。
3.3.3
卡阻 sticking
是指安全閥的活動部件,在運動中所產生的卡澀現象。
3.4
面積 area
3.4.1
流道面積 flow area
指安全閥入口端至閥座密封面間的流道小截面積,又稱喉部面積,用A表示。
3.4.2
簾面積 curtain area
當閥瓣全行程時,在其密封面之間的圓柱形或圓錐形通道面積,用AL表示。
3.4.3
排放面積 discharge area (AP)
閥門排放時流體所通過的小截面積,用AP表示。
3.4.4
喉部直徑 throat diameter
由閥門入口到閥座密封面之間狹部位的直徑,既流道面積所對應的直徑,用dt表示。
3.5
排放量 capacity
3.5.1
理論排放量 theoretical flow capacity (Wt)
流道橫截面積與安全閥流道面積相等的,按理想噴管計算出的流量。
3.5.2
實測排放量 measured flow capacity (Wts)
通過實際試驗,測定出的排量。
3.5.3
額定排放量 rated reliving capacity (Wr)
是指實測排放量中允許作為安全閥使用基準的那部分排放量。由閥門制造廠提供。
3.5.4
當量計算排量 equivalent calculating capacity(We)
指壓力、溫度、蒸汽性質等條件與額定排量的適用條件不同時的安全閥計算排量。
3.5.5
排放量系數 discharge coefficient (Kd)
是實測流量(W)與理論流量(Wt)(計算流量)之比值(即Kd=W/ Wt)。
3.6
開啟高度 lift (h)
安全閥閥瓣離開關閉位置的軸向實際行程。
4 電站蒸汽鍋爐常用安全閥類型
4.1 大容量的電站鍋爐宜配用彈簧直接作用式的全啟式安全閥或全量型安全閥以及相應的電磁泄放閥(PCV),該電磁泄放閥的整定壓力應低于其它安全閥,鍋爐超壓時,先打開此閥泄壓,若汽壓繼續升高,可依次打開其它安全閥,則可減少其它安全閥的啟動次數,以免影響其密封性能。
4.2 對于按ASME規范設計的電站蒸汽鍋爐,不應采用重錘或重錘杠桿式安全閥,應采用彈簧直接作用式安全閥。
4.3 電站蒸汽鍋爐安全閥類型見表
表1 電站鍋爐安全閥類型
分類方法 | 類 型 | 說 明 | |
按 作 用 原 理 | 直接作用式 | 直接用機械載荷如重錘、杠桿加重錘或彈簧來克服閥瓣下的介質壓力的安全閥。 | |
非直接作用式 | 由主閥和導閥組成,主閥依靠從導閥排除介質來驅動或控制的安全閥,該導閥本身應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直接作用式安全閥。 | ||
帶補充載荷式 | 在入口壓力達到整定壓力前始終保持有一增強密封的附加力,該附加力(補充載荷)可由外來的能源提供,而在安全閥達到整定壓力時應可靠地釋放,即使該附加力未釋放時,安全閥仍能在整定壓力不超過規定壓力3%的前提下達到額定排量(對整定壓力和工作壓力很接近,而密封要求高時,應用此類閥門)。 | ||
動力控制安全閥 | 一種由動力源(電動、氣動、汽動或液動)控制其開啟或關閉的閥門(大型鍋爐的系統中有多只安全閥時,可以配有此類閥門并提前動作,以保護其它工作安全閥,避免其頻繁起跳)。 | ||
按 開 啟 高 度 | 全啟式安全閥 | 開啟高度大于或等于1/4喉部直徑。 | |
開啟高度在1/40~1/20流道直徑的范圍內。 | |||
中啟式安全閥 | 開啟高度介于微啟式和全啟式之間。 | ||
全量型安全閥 | 閥瓣內徑為喉部直徑的1.15倍以上;閥瓣開啟時,閥座口流體通路面積必須是喉部面積的1.05倍以上;安全閥入口面積是喉部面積的1.7倍以上,開啟高度大于1/4喉部直徑。 | ||
按有無 背壓平衡機構 | 背壓平衡式 | 利用波紋管、活塞或膜片等平衡背壓作用的元件,使閥門開啟前背壓對閥瓣上下兩側的作用相平衡。 | |
常規式 | 不帶背壓平衡元件。 | ||
按閥瓣加載方式 | 重錘或杠桿重錘式 | 利用重錘或重錘通過杠桿加載。 | |
彈簧式 | 利用彈簧加載。 | ||
氣室式 | 利用壓縮空氣加載。 | ||
按動作 特性 | 比例作用式 | 開啟高度隨“超過整定壓力的增大成比例”變化(一般用于排放液體的安全閥)。 | |
突跳動作式 (兩段作用式) | 起初閥瓣隨壓力升高而成比例開啟,在壓力升高一個不大數值后,閥瓣既急速開啟到規定的升高值(一般用于排放蒸汽的安全閥)。 |
5 電站鍋爐安全閥的安裝數量
5.1 每臺鍋爐至少應安裝兩臺安全閥。過熱器出口、再熱器進口和出口以及直流鍋爐啟動分離器都必須裝安全閥。
直流鍋爐一次汽水系統中有截斷閥者,截斷閥前一般應裝設安全閥,其數量和規格由鍋爐設計部門確定。
5.2 鍋爐汽包和過熱器上所有安全閥的排放量總和應大于鍋爐大連續蒸發量,當所有安全閥開啟后,鍋爐的超壓幅度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大于鍋爐設計壓力的6%。強制循環鍋爐按鍋爐出口處受壓元件的計算壓力計算。
再熱器進、出口安全閥的總排放量應大于再熱器的大設計流量;直流鍋爐外置式啟動分離器安全閥的總排放量應大于鍋爐啟動時的產汽量。
過熱器、再熱器出口安全閥的排放量在總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應保證安全閥開啟時,過熱器、再熱器能得到足夠的冷卻。
5.3 對于大容量電站鍋爐,一般選用具有高排放能力的全量型安全閥。
5.4 電站鍋爐安全閥的配置應由鍋爐制造廠或設計部門提出。
6 安全閥工作性能的要求
6.1 安全閥整定壓力
安全閥的設計整定壓力除制造廠有特殊規定外,一般應按表2的規定調整與校驗。
表2 安全閥整定壓力
安 裝 位 置 | 整 定 壓 力 | ||
汽包鍋爐的汽包 或過熱器出口 | 額定蒸汽壓力P<5.88MPa | 控制安全閥 | 1.04倍工作壓力 |
工作安全閥 | 1.06倍工作壓力 | ||
額定蒸汽壓力P≥5.88MPa | 控制安全閥 | 1.05倍工作壓力 | |
工作安全閥 | 1.08倍工作壓力 | ||
直流鍋爐的過熱器出口 | 控制安全閥 | 1.08倍工作壓力 | |
工作安全閥 | 1.10倍工作壓力 | ||
再熱器 |
| 1.10倍工作壓力 | |
啟動分離器 |
| 1.10倍工作壓力 | |
注1:各部件的工作壓力指安全閥安裝地點的工作壓力(脈沖式安全閥為沖量接出地點的工作壓力)。 注2: 過熱器出口安全閥的整定壓力,應保證在該鍋爐一次汽水系統所有的安全閥中,此安全閥先動作。 |
6.2 安全閥的回座壓力
對可壓縮介質,在壓力低于整定壓力10%的范圍內,安全閥應關閉(不可壓縮介質可為20%)。
6.3 啟閉壓差
一般應為整定壓力的4%~7%,大不得超過整定壓力的10%。
用于水側安全閥不超過整定壓力的20%。
6.4 安全閥的流道面積(喉部面積)
指閥瓣進口端到關閉件密封面間流道的小面積,可用來計算無任何阻力影響時的理論排量,及對應的流道直徑D0。
6.5 安全閥的排放面積
對于全啟式安全閥,排放面積等于流道面積(A);對微啟式安全閥,排放面積等于簾面積(AL)。
6.6 安全閥的排放壓力
蒸汽用安全閥一般應小于或等于整定壓力的1.03倍,水或其他液體應小于或等于整定壓力的1.20倍。
6.7 安全閥的開啟高度
當介質壓力上升到本標準規定的排放壓力的上限值前,開啟高度應達到設計規定的大值。一般彈簧直接作用式安全閥,全啟式安全閥大開啟高度應不小于流道直徑的1/4,微啟式安全閥大開啟高度應介于流道直徑的1/20~1/40。
6.8 安全閥的理論排放量
理論排放量有多種方法計算(但其值差別不大)常用的為:
6.8.1 對于飽和蒸汽(小干度為98%,大過熱度為10℃的蒸汽)
當排放壓力為0.1MPa~11MPa時,有
Wt=5.2Pd (kg/h) (1)
Pd=1.03Ps+0.1
當排放壓力為11MPa~22MPa時,有
6.8.2 對于過熱蒸汽(指過熱度大于10℃的蒸汽)
當排放壓力為0.1MPa~11MPa時,有
Wt=5.2PdKsh (kg/h) (3)
當排放壓力為11MPa~22MPa時,有
6.8.3 對于用液體作為試驗介質時理論排放量則為(非粘性液體μ≤0.02Pa•s)
(kg/h) (5)
式(5)僅適用于介質的雷諾數大于或等于400的情況,否則應另作研究。
式(1)~式(5)中:
Wt-理論排量,kg/h;
Pd-實際排放壓力(壓力),MPa;
Ps-安全閥的整定壓力,MPa;
A-流道面積,mm2;
Ksh-過熱修正系數(見附錄A)。
ρ-密度,kg/m3;
ΔP—壓差,MPa;
Pb-安全閥排放背壓(壓力),MPa;
6.8.4 對于用空氣或其他氣體作為試驗介質
臨界狀態下(即
式(6)~式(7)中:
A-流道面積,mm2;
Pd-實際排放壓力(壓力),MPa;
C-絕熱指數k的函數,即
Ps-安全閥的整定壓力,MPa;
M-氣體分子量,kg/kmol;
Z-壓縮系數,在多數情況下Z為1;
T-實際排放溫度,K;
V-實際排放壓力和排放溫度下的比體積,m3/kg;
Kb-亞臨界流動狀態下理論排量修正系數,參見附錄B。
7 制造廠應進行的試驗
7.1 安全閥制造廠家,應取得國家有的技術監督部門的審查和認證,具備相應的制造與試驗能力,并取得制造許可。對安全閥試驗的目的在于證實每臺閥門是否可調整到適合其的運行條件,且能在規定的壓力和溫度下,不發生任何形式的泄漏。
7.2 所有試驗裝置、測量儀表及試驗方法等,應符合GB12241和GB12242的要求。
7.3 試驗項目
7.3.1 水壓強度試驗
密閉閥座密封面,在入口側腔體施加試驗壓力。該壓力為安全閥公稱壓力的1.5倍。對于向空排放的安全閥或僅在排放時產生背壓的安全閥,一般不需要在排放側腔體部進行強度試驗。對于全量型安全閥,當安全閥承受附加背壓或安裝于封閉的排放系統時,則應在排放側腔體部位進行強度試驗。試驗壓力為大背壓力的1.5倍。
7.3.1.1 水壓強度試驗介質一般用純度適當的清水,水溫在5℃~50℃之間,閥腔內不應有殘存的空氣,保壓期間應目測閥體各表面和連接處不得有泄漏、滲漏或出現任何殘余變形。
7.3.1.2 水壓強度試驗的短持續時間按表3的規定。
表3 水壓強度試驗短持續時間 min
閥門公稱通徑DN ㎜ | PN≤4MPa | 4MPa <PN≤6.44MPa | PN>6.44MPa |
持 續 時 間 | |||
DN≤50 | 2 | 2 | 3 |
50 <DN≤65 | 2 | 2 | 4 |
65< DN≤80 | 2 | 3 | 4 |
80< DN≤100 | 2 | 4 | 5 |
100< DN≤125 | 2 | 4 | 6 |
125< DN≤150 | 2 | 5 | 7 |
150< DN≤200 | 3 | 5 | 9 |
DN>200 | 3 | 6 | 11 |
7.3.2 安全閥的密封性試驗
水壓強度試驗后應進行安全閥的密封性試驗。常用介質為空氣、蒸汽或水。
7.3.2.1水壓密封試驗壓力:對水或其他液體用的安全閥以及空氣或其他氣體用的安全閥,當整定壓力小于或等于0.3MPa時,比整定壓力低0.03MPa;當整定壓力大于0.3MPa時,為整定壓力的90%。安全閥在試驗壓力下無泄漏現象 ,即認為密封試驗合格。
7.3.2.2 蒸汽密封試驗壓力:蒸汽用的安全閥用蒸汽作密封試驗的壓力為90%整定壓力或為回座壓力小值,取二者中較小值,用目視或聽音的方法檢查閥的出口端,如未發現泄漏現象,則認為密封合格。
7.3.2.3 空氣密封性試驗:用空氣或其它氣體作試驗時,可在閥門的出口端加裝盲板,其步驟圖1 圖1 常溫密封性能裝置圖
a)升高閥門的入口壓力,當達到安全閥銘牌標稱整定壓力的90%以后,升壓速度減慢(不超0.01MPa/s),觀察并記錄閥門的整定壓力。
b)降低閥門的入口壓力,使閥門重新回到密閉狀態,然后裝上出口盲板(見圖1)
c)調節安全閥的入口壓力并使之保持在密封試驗壓力,對于非金屬彈性材料密封面的閥門,應無泄漏現象;對金屬密封面的閥門,觀察和統計每分鐘的氣泡數,如從開始試驗時起5min內(當閥門公稱通徑DN≤80㎜)或10min內(當閥門公稱通徑DN>80㎜)無氣泡出現,則認為泄漏為零。如從*個氣泡出現兩分鐘內的氣泡平均數小于或等于表4所列的數值,則為允許值。
表4 大允許泄漏率 氣泡數/min
安全閥類型 | 流通直徑 mm | PN<10MPa | PN≥10MPa |
一般安全閥 | <20 | 40 | 60 |
≥20 | 20 | 30 | |
背壓平衡安全閥 | <20 | 50 | 75 |
7.3.3 安全閥動作性能試驗
7.3.3.1 試驗目的在于測定具體工作條件下,閥門動作前、排放中及關閉時的特性,例如:
a)整定壓力;
b)回座壓力;
c)啟閉壓差;
d)排放壓力;
e)開啟高度;
f)閥門動作的重復性;
g)用目視或聽覺確定閥門的機械特性,如回座能力是否良好、有無頻跳、顫振、卡阻或有害的振動等。
7.3.3.2 試驗用的安全閥應能代表所生產的各種壓力和通徑系列的產品。對每一通徑的被試閥門,應采用三種有較大差別的彈簧進行試驗,當需要對一個通徑的閥門進行三種壓力的試驗時,可以在一臺閥門上用三種有較大差別的彈簧來進行,也可以在三臺同樣通徑的閥門上以三種有較大差別的整定壓力來進行,為了確認其性能具有滿意的重復性,每一試驗應至少進行三次。
7.3.3.3 動作性能的允許偏差或極限值如下:
7.3.3.3.1 整定壓力偏差見表5的規定。
表5 整定壓力偏差
設 備 名 稱 | 整定壓力(PS) MPa | 極限偏差 MPa |
壓力容器 (包括高加、除氧器、連排擴容器) | PS≤0.7 | ±0.02 |
0.7 <PS | ±3%的整定壓力 | |
鍋爐本體 (包括汽包、過熱器、再熱器) | 0.5 <PS≤2.07 | |
2.07 <PS≤7.0 | ±0.07 | |
PS>7.0 | ±1%的整定壓力 |
現場調試時,允許將安全閥或安全泄壓閥上的彈簧重新調整,但重新整定的壓力不得超出閥門銘牌上標記的整定壓力范圍的5%。
7.3.3.3.2 啟閉壓差
a)對于壓差可調節的安全閥:為整定壓力的4%~7%;
b)對于啟閉壓差不可調節的安全閥:為整定壓力的15%;
c)對裝于直流爐、壓力容器(高壓加熱器、除氧器)和復合循環鍋爐的再熱器以及其它管道上的安全閥:不得超過整定壓力的10%。
7.3.3.3.3 開啟高度:開啟高度不得小于閥門制造廠的設計值,并應用百分表或經過校準的其他測量儀表測量。測量開啟高度時,閥門不允許有負偏差和頻跳、顫振、卡阻或其他的振動現象。
7.3.4 安全閥排放量測定試驗
7.3.4.1 用于試驗的閥門應是與動作試驗相同的閥門,同一型式、尺寸和整定壓力的每組閥門,應取平均排放量的90%作為該組閥門的額定排放量。
7.3.4.2 當使用三種不同通徑,但幾何形狀相似的樣機進行排量系數測定時,若所用通徑與進行動作性能試驗時不盡相同,則其中至少應有一種閥門的動作性能是通過試驗得到驗證的。
7.3.4.3 在進行上述排放量試驗中,也可以與動作性能試驗同時進行,重復三次。設計和使用的試驗設備應能保證試驗測定的實際排量的誤差在±3%范圍內,所測數據都應在平均值的±5%范圍內。
7.3.4.4 在試驗進行中,禁止對閥門作任何調節,當試驗工況有變動和偏差時,應給予足夠的時間使流量、溫度和壓力達到穩定之后再讀取測量值。
7.3.4.5 試驗記錄包括對試驗項目的觀察、測量、儀表讀數和儀表校準記錄等,由進行試驗的機構保存備查。
7.3.4.6 安全閥實測排放量(W1)的計算。
安全閥實測排放量應是通過安全閥的全部介質流量,隨實驗裝置和測量方法不同,需注意以下條件:
a)當采用節流孔板測定流量時,節流孔板進口處實測流量按式(8)計算:
式中:
-節流裝置進口處實測流量,kg/h;
d-工作狀態下節流孔板的直徑,mm;
a-節流孔板的流量系數;
ξ-介質膨脹校正系數;
ΔP-節流孔板前后壓差,Pa;
ν1-通過節流孔板介質的比容,m3/kg。
b)當介質為蒸汽時,應將流量校正到節流孔板前的干飽和狀態:
式中:
W1-節流孔板前為干飽和狀態時的實測流量,kg/h;
ν01-節流孔板前干飽和蒸汽比容,m3/kg。
c)當采用流量計在試驗閥入口側測量排量時,如圖2所示的試驗系統(背壓為大氣壓),應從流量計實測流量(W1)中扣除在流量計中和試驗閥之間的管道和容器中冷凝下來的介質量(Wa)以及經由測量蒸汽濕度的熱量計所排出的介質量(Wr1、Wr2):
=W1-Wa-Wr1-Wr2 (10)
式中:
—安全閥實際排量 kg/h
W1—流量計實際排量 kg/h
Wa—管道或試驗容器中冷凝的介質量 kg/h
Wr1—流量計處熱量計流量 kg/h(校正到流量計前干飽和狀態),kg/h;
Wr2—安全閥出口處熱量計流量 kg/h(校正到閥門前干飽和狀態),kg/h。
流量計測量的蒸汽試驗系統圖
d)當采用稱量冷凝液法測量排量時,應從收集到冷凝液總量中扣除循環冷卻水漏入冷凝器的水量(由冷凝器泄漏試驗確定)并加上經由安全閥閥蓋和排放管道泄漏的介質量,同時將安全閥實際排量校正到閥入口的干飽和狀態,即:
式中:
W1-安全閥入口為干飽和狀態時的實際排量,kg/h;
ν-安全閥入口蒸汽比容,m3/kg;
ν0-安全閥入口干蒸汽比容,m3/kg。
對液體介質,則可采用在安全閥出口用稱量法測量其實際排量。
對排量試驗應觀測的項目以及用空氣或其他氣體作試驗介質和背壓高于大氣壓力的試驗系統詳見GB/T 12242的規定。
7.3.5 安全閥排量系數的確定
7.3.5.1 排量系數Kd的確定:
-試驗所得實際排量;
Wt-計算所得理論排量。
7.3.5.2 額定排放量Wr應是實測排量中允許作為安全閥應用基準的那一部分,且應不大于實測排量的90%。
7.3.5.3 安全閥一定要有實測的排量系數,一般蒸汽用安全閥可用蒸汽試驗,用于過熱蒸汽時,再乘以修正系數,而且每隔2年-3年要重新復查,排量系數也是安全閥取得許可證的*的數據。
8 安全閥的現場校驗與調整
8.1 安全閥的現場校驗
8.1.1 鍋爐安裝和大修完畢及安全閥經檢修后,都應校驗安全閥的整定壓力。
8.1.2 帶電磁力或其他輔助操作機構的安全閥,除進行機械校驗外,還應做電氣回路的遠方操作試驗及自動回路壓力繼電器的操作試驗。
8.2 電站安全閥的現場校驗方法一般采用在線熱態校驗,可分為用專門儀器(安全閥在線定壓儀)校驗和升壓實跳校驗。升壓實跳校驗由于工作環境惡劣,起跳次數多,會帶來密封面的損壞、噪音污染和校驗時的安全性等問題。
8.2.1 純機械彈簧式安全閥及碟形彈簧安全閥可使用安全閥在線定壓儀進行校驗調整。校驗調整可以在機組啟動或帶負荷運行的過程中(一般在60%~80%額定壓力下)進行。
8.2.2 經安全閥在線定壓儀調整后的安全閥,應對低起跳值的安全閥進行實際起跳復核,經復核,誤差值在表5規定的整定壓力偏差以內時,其他使用安全閥在線定壓儀校驗的安全閥可不必做實跳試驗。
8.2.3 使用的安全閥在線定壓儀應保證與實跳值的誤差在允許的范圍內,并具有數據自動記錄和處理功能,避免人為判斷因素帶來的誤差。安全閥定壓儀與被測安全閥應具有一定的安全距離。
8.2.4 安全閥在線定壓儀所配的壓力傳感器和力值傳感器應定期校驗。
8.3 在役電站鍋爐安全閥每年至少應校驗一次。每一個小修周期應進行檢查,必要時應進行校驗或排放試驗。各類壓力容器的安全閥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排放試驗或在線校驗。
8.4 安全閥一經校驗合格就應加鎖或加鉛封,并在鍋爐技術登錄簿或壓力容器技術檔案中記錄。
9 安全閥的安裝和其他要求
9.1 安全閥應按制造廠提供的安裝使用說明書進行安裝。
9.2 安全閥應垂直安裝。并盡可能靠近被保護的系統使其進口支管短而直,當安全閥裝于一個進口支管上時,該支管的通道小截面積應不小于安全閥進口截面積,同時進口支管中的壓降應不超過整定壓力的3%或大允許啟閉壓差的1/3,在安全閥與汽包、集箱之間不得裝有閥門或取用蒸汽的引出管。
9.3 如果幾個安全閥同裝設在一個與汽包或聯箱直通的總管上時,則此管流通截面積應大于與其相連的所有安全閥小流通截面積總和的1.25倍。
9.4 安全閥應裝設通到室外的排汽管,排汽管及其附件(包括)不能影響該安全閥的正確動作;排汽管底部以及有可能產生凝結水情況的管道低點(包括閥體)應裝有疏水管(應安全接地)或有效的疏水裝置。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不允許裝設閥門。
每只安全閥有單獨的排汽管,并且應當盡可能短,以避免對安全閥和管道產生過大的應力。如果必須裝設排汽總管,其尺寸不得使所產生的背壓超過制造廠的數值,同時還應有條件進行檢查和清洗。
排汽管的固定方式在任何時候都必須保持正確的位置,避免由于熱膨脹或排汽反作用力而影響安全閥正確動作。無論冷態或熱態都不得有任何來自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閥上,排汽管本身需要有足夠的強度。安全閥排汽管的熱膨脹以及反作用力的計算可參照ASME B31.1。
若安全閥的排放管與有壓力的容器或管網相連,則安全閥的調整和尺寸選擇必須保證即使在高背壓下(一般為后接容器或管網壓力的1.1倍)也能及時地開始排汽和達到要求的排量(在這種情況下,制造廠應給出在保證安全閥正常工作和達到規定排量下的排放背壓與進口壓力的極限比值)。
9.5 對動力控制安全閥,在控制回路中的管道應盡可能短些,布置應有利于管道內介質的流動,必須防止控制管路中積聚凝結水及控制管路的結凍,管道應有15%的傾斜度,以排除凝結水。
脈沖式安全閥接入沖量的導管應保溫,導管上的閥門全開后,以及脈沖管上的疏水開度經調整后,都應有防止誤開(閉)的措施,導管內徑不得小于l5mm。
壓縮空氣控制的氣室式安全閥必須配有可靠的除油、除濕供氣系統及可靠的控制電源,確保正常連續地供給壓縮空氣。
9.6 在寒冷地區,對安全閥的閥體、管道和等應采取防凍措施。
9.7 杠桿式安全閥上應各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位的導架;彈簧式安全閥要有防止隨便擰動調整螺絲的裝置。
9.8 安全閥應有防止人員燙傷的防護裝置。
9.9 安全閥的制造廠應提供其主要零部件的材料清單及必要的備件,包括:
a)閥體、閥座(噴嘴)、閥瓣、閥瓣座(或反沖盤)、導向套、彈簧、閥桿、調節圈、調整螺桿等材料清單及易損件備品。
b)調整閥瓣的提升扳手,及其對外部調節機構(如調節整定壓力的調整螺桿以及調節超過壓力和啟閉壓差的調節圈等)進行封鎖的手段等。
9.10 安全閥所用的關鍵備件,應由原制造廠提供﹝包括噴嘴(閥座)、閥瓣、閥瓣座、閥芯、異向套、閥桿、調節圈和彈簧等﹞。
10 安全閥的標志、銘牌
10.1 安全閥閥體上的標志至少應有下列內容:
10.2 安全閥銘牌至少應有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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